跳到主要内容
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 2015年成立 · 深圳
Type something to search...

中国商标驳回复审

收到中国商标驳回通知,先核对送达和复审期限

请先发送完整驳回通知和送达记录。我们会核对复审期限,区分绝对理由与引证商标问题,确认受影响商品服务,并说明证据和程序选择。

申请驳回复审初审

首次联系先发什么 请提供完整驳回通知、送达方式和时间、申请号,以及任何人首次查看电子通知的日期。不要只发送翻译摘要,也不要等到期限最后几天。

适合哪些情况

首次审阅应当回答的三个问题

提出复审并不当然是最佳选择,应当把决定内容、期限、引证权利、商业重点和可用证据放在一起判断。

01

期限是否仍然有效?

现行2019年《商标法》下,申请人通常可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;具体送达方式和官方记录必须核验。

02

申请为什么被驳回?

区分绝对理由和引证商标冲突,并确认驳回涉及全部还是部分商品服务。

03

哪种处理符合商业目标?

比较驳回复审、证据准备、处理引证权利、调整后重新申请,以及并行品牌或商品布局,不承诺结果。

需要准备什么

先提供有助于理解问题的关键事实

先发送
  • 完整驳回通知及每一页附件。
  • 电子或邮寄送达记录及最早查看日期。
  • 申请号、商标图样和准确申请人名称。
  • 商业上必须保留的商品服务及上市时间。
确认接收渠道后再发送
  • 尚未与驳回理由对应的大批证据。
  • 其他顾问的保密法律意见或和解沟通。
  • 账号密码、付款数据或无关个人信息。
  • 在接收渠道确认前发送不可替代的证据原件。

我们如何办理

从通知和送达日期到形成可执行的答复方案

工作范围可以包括复审申请及约定的支持工作,但代理关系和任何并行程序须在首次记录核验后另行确认。

  1. 01

    核验通知和送达

    检查完整决定、送达方式、查看日期及可确认的最早期限。

  2. 02

    逐项对应驳回理由

    把每项法律理由或引证商标对应到受影响的商品服务。

  3. 03

    评估证据和引证权利

    确认哪些当前记录和证据可回应决定,以及是否需要并行程序。

  4. 04

    确认路径、范围和费用

    说明拟办理的复审工作、文件、官费、服务费及任何独立程序。

  5. 05

    提交并报告

    接受委托后,在确认范围内提交,并报告申请记录和后续官方文件。

中国程序要点

可能改变路径或紧迫程度的事项

送达日期、驳回类型、引证商标状态及现有证据,都可能改变首先要做的工作。

01

送达日期不清楚

电子、邮寄和代理送达记录可能影响复审期间何时起算。

我们会核验: 官方送达记录及最早可靠收件日期
02

部分驳回

决定可能只影响部分商品服务,必须准确读取仍然有效的申请范围。

我们会核验: 获准与被驳回项目及其商业优先级
03

引证权利可能变化

引证商标可能存在状态、使用或稳定性问题,但并行程序有独立证据和期限。

我们会核验: 当前官方记录及独立程序是否有依据
04

新旧法过渡

2026年修订《商标法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;未核验过渡规则前,不能用尚未生效的条款分析当前期限。

我们会核验: 在相关申请、送达和行动日期实际生效的法律

开始工作前

我们会确认智圈的工作范围,以及是否需要其他专业人员参与

  • 不保证结果 提出复审用于保留程序并陈述理由,不保证获得初步审定、注册或特定结论。
  • 其他程序另行确认 撤销、无效、异议、诉讼、谈判和重新申请等,如有需要将另行评估和报价。
  • 期限责任 实际期限必须根据官方送达记录确认;仅发送询盘不构成接受委托,也不转移期限责任。

常见问题

商标被驳回后的常见问题

以下回答说明首次审阅的一般方式;具体权利、证据、期限和所需专业人员可能改变下一步。

驳回复审期限有多长?

现行2019年《商标法》下,通常为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。必须立即核验具体送达记录和方式。

每一件驳回都应该复审吗?

不一定。应比较驳回依据、引证权利、商品服务、商业重要性、证据及其他申请路径后再确认。

证据可以以后再补吗?

应在提交前开始证据规划。能否后补、期限和相关性须按具体程序核验,不能假设以后一定能补救。

可以同时重新申请吗?

某些情况下,调整后或并行申请可能有商业价值,但不能代替对驳回决定的分析,也不会自动消除引证权利问题。

首次审阅会得到什么?

约定的交付通常会说明期限、驳回理由、受影响项目、证据缺口、程序选择及建议工作范围和费用。

下一步

现在发送完整驳回通知和送达记录

请说明申请号、申请人、送达方式、最早收件日期及商业上重要的商品服务。我们会确认首次审阅范围和所需文件。

申请驳回复审初审